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條例
(資料圖)
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艾比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自身規(guī)范高效運作,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財務和經(jīng)
營風險,確保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有效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獨立
性、有效性,保護全體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根據(jù)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
會,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常設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財務
監(jiān)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協(xié)調等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由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名,獨立董事中至少有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
專業(yè)人士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
批準產生。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委員在任期
內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的,即自動喪失委員資格,并由董事會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
盡快補足委員人數(shù)。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公司董事長、1/2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
第六條 公司審計部(審計工作組)為審計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收
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監(jiān)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提議聘請或者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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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jiān)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協(xié)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
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協(xié)調;
(三)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四)監(jiān)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規(guī)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guī)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項。
審計委員會應當就其認為必須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
并提出建議。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審定及簽署委員會的報告;
(三)檢查委員會決議和建議的執(zhí)行情況;
(四)代表委員會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審計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
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公司監(jiān)事的審計活動。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在公司定期報告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勤勉盡
責的開展工作,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認真的學習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監(jiān)局、深圳證
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門關于定期報告的要求,積極參加其組織的培訓。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fā)現(xiàn)公司發(fā)布的財務會計報告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的,或者保薦
機構、外部審計機構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指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督促公司相關責任部門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進行后續(xù)審查,監(jiān)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及時披露
整改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就其職責范圍內事項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審議意見,董
事會未采納的,公司應當披露該事項并充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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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
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fā)現(xiàn)公司存在違法違規(guī)、運作
不規(guī)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督促公司對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lián)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
等高風險投資、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
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人資金往來情況。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內部審計部門提交
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并向
董事會報告。
第四章 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公司管理層應向每位審計委員會委員全面
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jīng)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審計委員會應當與負責公司年度審計工作
的會計師事務所協(xié)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
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shù)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公司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應當經(jīng)審計委員會形成審議意見
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后,董事會方可審議相關議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審閱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對財務會
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重點關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重
大會計和審計問題,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與財務會計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
及重大錯報的可能性,監(jiān)督財務會計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促外部審計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業(yè)務規(guī)
則和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嚴格執(zhí)行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核查驗
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審慎發(fā)表專業(yè)意見。
審計委員會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
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與年審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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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
意見。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
事會審核;同時,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
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xù)聘或改聘會計事務所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委員負有保密義務。
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泄密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審計委
員會委員提議召開。
定期會議須于會議召開3日前通知全體委員,臨時會議須于會議召開2日前
通知全體委員。緊急情況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時限限制。
審計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書面委托其他一
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委托
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
章。代為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委員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
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二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可以現(xiàn)場方式、通訊方式或二者相結合的方式
召開。
第二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通訊表
決。
第二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列席會議,委員會討論或審議的有關事項如涉及到委員本人或其相關利益
的,必須執(zhí)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 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
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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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審計委員會的有關文件、計劃、方案、決議和紀要(記錄)應交
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10年,有關決議和紀要(記錄)應由參加會議的
委員簽字。
第三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
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
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
定執(zhí)行;本條例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jīng)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報董
事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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