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青島電視臺蛤蜊幫節(jié)目報道,青島的小朱有一輛價值25998元的捷安特自行車,因為想換一輛新車便把這輛車在二手交易網(wǎng)站上賣掉了,但百世快遞卻把這輛昂貴自行車弄壞了。
小朱和朋友一起抬著打包好的自行車去百世快遞的投遞點寄快遞,自行車一共33斤,小朱通過二維碼付了快遞費。三天后,自行車到達買家手里,小朱本以為交易完成了,可買家卻拒絕簽收。買家通過交易網(wǎng)站告訴小朱,自行車的包裝破損,前叉漏油。買家拒收后自行車原路返回,當小朱再次看到自己的自行車時傻眼了。自行車車架上有多處刮蹭和掉漆,車把和輪組有凹陷。小朱第一時間給代收點打電話說明問題,但代收點卻推卸責任,說小朱沒有提前告訴他們自行車的價值。小朱認為,發(fā)快遞的時候快遞員沒有盡到告知保價和保險事項的義務(wù),導致自己不知道保價的事情。雙方各說各的理,這傷痕累累的自行車究竟該如何處理?
記者和小朱來到快遞代收點,負責人告訴小朱,快遞公司有規(guī)定:包丟不包損。隨后,記者撥通百世快遞的客服電話,客服人員表示小朱的快件會有專人處理。關(guān)于保價的問題,客服表示一般只有在客戶主動提出所郵寄的物品價格較高,工作人員才會提醒保價服務(wù)。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山東誠功律師事務(wù)所的孔姣律師,孔律師表示,快遞公司最高賠償1000元的說法對于貨主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快遞公司提供的快遞單是格式合同,對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簽訂合同或提供服務(wù)時,必須盡到提醒貨主注意的義務(wù)。在此事件中,小朱沒有主動告知貨物價值,快遞公司沒有進到提醒義務(wù),因此,自行車損失要按照雙方的過錯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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