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調控“731新政”實施細則公布 個人購房限售時間將寫進房產證
繼7月31日深圳市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簡稱“731新政”)后,昨天,市規(guī)劃國土委又發(fā)布《深圳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關于“731新政”的執(zhí)行細則。
根據《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已經取得進展的4類項目不劃進商務公寓限售范圍;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經簽訂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的,能提供相關材料即可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但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個人購房限售時間會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有記載。
4種情形不納入商務公寓限售范圍
“731新政”共包括了四個要點:企業(yè)限購、商務公寓限售、個人限售和抑制離婚炒房,此次發(fā)布的《通知》針對上述四個要點做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尤其是在“731新政”中關于商務公寓限售的規(guī)定,因存在“一刀切”或會“誤傷”已經取得進展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項目,《通知》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有四種情形例外。
企業(yè)限購住房時間界限是2018年7月31日
在企業(yè)限購方面,《通知》規(guī)定了具體的限購時間。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可繼續(xù)完成交易,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個人購房限售時間將寫進房產證
在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的管理方面,《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購買的商務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轉讓之列,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購買且屬禁止轉讓范圍的,商務公寓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商品住房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并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記載:根據深府辦規(guī)〔2018〕9號文規(guī)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轉讓。
4種情形不納入商務公寓限售范圍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guī)劃已經批準(含規(guī)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的,批準的更新單元規(guī)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單元規(guī)劃修改或者調整增加的商務公寓部分。
2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guī)劃未獲批準但已經市規(guī)劃國土主管部門或者區(qū)政府(含新區(qū)管理機構)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單元規(guī)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單元規(guī)劃批準文件確定的商務公寓建筑面積中超出公示時面積的部分。
3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區(qū)政府用地批復的征地返還地。
4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備利益統(tǒng)籌項目實施方案已完成審批的。
在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tǒng)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這種情形該怎么辦?
《通知》規(guī)定,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購房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通知》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通知》還規(guī)定,因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時間以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前最近一次轉移登記的時間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