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一案,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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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此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洪軍拿到了一審刑事判決書。審理該案的秦皇島中院認為,被告人王瑞鵬夜間在海上高速追逐李洪軍船只,對船翻人亡的結果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賠償李洪軍損失27萬余元。
這起海上刑事案2019年12月發(fā)生在渤海的唐山市灤南海域。案發(fā)時,李洪軍駕駛的木制漁船被王瑞鵬駕駛的鋼制漁船撞翻,造成1人死亡、4人失蹤(后來均被法院宣告死亡)。
事發(fā)后,唐山海警局進行偵查,此案被定性為“交通肇事”案。在事故中被認定負次要責任的李洪軍,一度被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保候審。后來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王瑞鵬提起公訴。
2020年6月,李洪軍在網上實名舉報“海霸”引發(fā)關注,澎湃新聞等媒體介入報道。當年7月,此案改變了管轄級別和指控罪名——由秦皇島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瑞鵬的罪名也由此前的交通肇事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
2023年4月,秦皇島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此次一審宣判后,目前尚不知被告人王瑞鵬是否上訴。
6月24日,李洪軍向澎湃新聞表示,針對刑事部分的判決,他將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并對民事部分的判決提出上訴。
木制漁船被鋼船撞翻,5人遇難僅船長幸存
1974年出生的李洪軍是遼寧營口市人,比他小12歲的王瑞鵬是河北唐山市人。兩人都是在海上從事捕撈的漁民,“出事”前并不相識。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李洪軍回憶稱,2019年11月,他雇請5名船員一起從營口出發(fā),駕駛“冀昌漁06092”船駛向河北唐山的曹妃甸海域,捕撈目標是海里的白蜆子。
當年12月12日晚7點左右,“冀昌漁06092”船駛入唐山市灤南縣海域。李洪軍說,由于潮位太低不便返港,他便將船停在水面等潮,當時天色已暗,一條鋼殼漁船突然駛來“挑釁”,雙方船員發(fā)生口角。隨后李洪軍駕船離開,對方緊追不舍。在海上,李洪軍曾繞著一艘鋼制大漁船尋求掩體保護,但最終仍未躲開,“對方的船頂著我的船尾,我要左滿舵的時候發(fā)現船舵失靈,一下子往左邊翻了……”
當時駕駛“鋼殼船”追逐碰撞李洪軍木船的,正是唐山本地人、“冀灤漁140”船的船主王瑞鵬。
據一審判決書記載,秦皇島中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瑞鵬駕駛“冀灤漁140”船與另外數艘漁船一同出海作業(yè)。當日17時許,王瑞鵬得知有吸蛤船只到其下網海域,認為吸蛤船采用電耙捕撈方式作業(yè),可能會對其所下網具造成損害,便駕船趕往事發(fā)海域,發(fā)現李洪軍駕駛的“冀昌漁06092”船在其下網的海域,雙方發(fā)生糾紛。李洪軍駕船離開時,船桅桿上耙子刷碰到王瑞鵬船的后側欄桿,致欄桿受損。王瑞鵬隨即駕船追逐李洪軍船。
判決書顯示,在被追逐時,李洪軍駕船環(huán)繞與其一同出海的“遼莊漁養(yǎng)25398”船躲避。在繞圈追逐過程中,王瑞鵬船和李洪軍船發(fā)生多次碰撞。“遼莊漁養(yǎng)25398”船見狀駛離,李洪軍船便直線逃離,王瑞鵬駕船繼續(xù)追逐。后來,王瑞鵬船的船艏頂推按壓李洪軍船的船艉右部,導致其船熄火。李洪軍船在東經118度、北緯39度附近海域側翻,船上6人全部落水。
據李洪軍介紹,漁船側翻下沉后,他掙扎著從駕駛艙的窗戶爬出來,浮出水面后發(fā)現船底朝上,其他5名船員不見蹤影。他泡在海水里,筋疲力盡。幾乎要絕望的時候,海面駛來一艘大連漁船,船上的人向他拋下了救命的繩索。
船長李洪軍成為“冀昌漁06092”船唯一的幸存者。當年12月22日,打撈沉船的工作人員在船的后艙發(fā)現一具遺體,經辨認是船員吳鋦柱。
另外4名船員馬洪亮、張顯、秦世棟、張金寶,當時都被認定為“失蹤”。2021年4月,失蹤的4名船員由天津海事法院宣告死亡。
李洪軍的“冀昌漁06092”船被打撈上來后,船身可見多處受損,駕駛艙明顯變形。這艘船至今仍擱置在唐山海域嘴東碼頭的塢道上。該船的船體材料為木制,主機功率110千瓦。
被打撈上岸的“冀昌漁06092”船
與李洪軍的木船相比,王瑞鵬當時駕駛的“冀灤漁140”船是鋼制結構,船體更長、噸位更大,其主機功率是李洪軍船的兩倍。
2020年1月,唐山海警局向當事人下達《鑒定意見通知書》,認為“冀昌漁06092”木船側翻有三個原因:第一,改裝后穩(wěn)定性不足;第二,“冀灤漁140”船按壓其船尾導致產生較大的橫搖;第三,翻沉前船輪左滿舵進一步加劇船輪向左橫搖。
唐山海警局下發(fā)的《鑒定意見通知書》
曾被定性為“交通肇事”,一審法院認定“間接故意殺人”
“冀昌漁06092”船被撞翻一案發(fā)生后,管轄當地海域的唐山海警局介入調查。
2019年12月14日,案發(fā)的第三天,唐山海警局正式立案。根據案發(fā)時間,此案被命名為“12.12交通肇事案”。立案當日,王瑞鵬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被拘13天后,對王瑞鵬的強制措施改為監(jiān)視居住。
2020年9月,河北省漁政漁港管理局作出《12.12交通肇事案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的結論為:“冀灤漁140”船未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是導致“冀昌漁06092”船翻沉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冀昌漁06092”船負次要責任。
李洪軍駕駛的“冀昌漁06092”船,當年被撞后在海里翻沉。
河北省漁政漁港管理局作出《12.12交通肇事案事故責任認定書》(部分)。
河北省漁政漁港管理局在上述認定書中寫明,該事故認定書“是在河北海警局認定本案為水上安全事故的基礎上作出的意見”。
2020年1月,此案被害人李洪軍被認定為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審。
此案被唐山海警局定性為“交通肇事案”后,在“事故”中被認定負次要責任的李洪軍,也成為了“犯罪嫌疑人”。2020年1月,海警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李洪軍”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洪軍交納了取保候審保證金1萬元。
李洪軍在網絡視頻上實名舉報。
后來,河北海警局將此案指定由秦皇島海警局管轄,秦皇島海警局又決定該案由海港工作站偵辦。
2020年9月,秦皇島海警局海港工作站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現因發(fā)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李洪軍解除取保候審。不過,此案仍被定性為“交通肇事”。
2021年11月,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將被告人王瑞鵬起訴至海港區(qū)法院。李洪軍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原告人李洪軍在案由“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后面,補上括號和一行字:“實際應為故意殺人罪”。
“他三次四次故意來撞我,明擺著要置我于死地,怎么是交通肇事呢?”李洪軍說。
2022年6月12日,李洪軍現身一段網絡視頻中,他對唐山“海霸”襲擊其漁船造成5人死亡一案進行實名舉報。此事引發(fā)輿論關注,澎湃新聞等媒體介入報道。
當年7月初,李洪軍收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法院的書面通知——根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此案改變管轄,由秦皇島中院審判。一個月后,秦皇島市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王瑞鵬的罪名由此前的交通肇事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
此案改由秦皇島中院管轄。
2023年4月7日,秦皇島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在庭審中,被告人王瑞鵬向死者家屬和李洪軍道歉,但否認故意殺人。他辯稱并非故意駕船撞擊對方船只,追趕的目的是想“討說法”,并無殺人的故意。王瑞鵬的辯護律師則提出,此案屬于過失或意外事件,被害人亦有過錯。
該案只有李洪軍一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5名遇難者的家屬在獲得賠償后,向王瑞鵬出具了刑事諒解書。李洪軍請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刑責,并賠償船舶損失、船上物品損失、醫(y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02萬余元。
秦皇島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瑞鵬夜間在海上高速追逐李洪軍船只,并用船艏頂推按壓李洪軍船艉,對船翻人亡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造成李洪軍船側翻,致多人死亡、失蹤,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秦皇島中院指出,被告人作為具有多年海上駕船作業(yè)經歷的專業(yè)人員,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經驗,對其駕駛船只連續(xù)追趕、撞擊被害人船只,明知可能會導致船翻并造成人身和財產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的發(fā)生,仍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
法院認為,王瑞鵬依托其船馬力大、速度快,持續(xù)高速追逐李洪軍船,并多次撞擊導致船側翻,被害人李洪軍對本案結果的發(fā)生并無過錯。
被告人王瑞鵬被認定具有自首、事后參與救助、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
2023年5月25日,秦皇島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瑞鵬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時判決王瑞鵬賠償李洪軍經濟損失27萬余元。
6月24日,此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洪軍告訴澎湃新聞,本月20日他收到了判決書。他認為,“背負5條人命”的王瑞鵬不應只判死緩。對于民事賠償數額,李洪軍認為“差得太多”。他表示,將對刑事部分的判決申請檢方抗訴,并對民事部分判決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書(尾頁)
截至發(fā)稿時,澎湃新聞未聯系上被告人家屬和辯護律師,尚不清楚王瑞鵬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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