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注冊制改革和常態(tài)化退市的要求,落實證監(jiān)會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jiān)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聯(lián)合起草了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于2月25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由全國股轉公司管理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為已從交易所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隨著注冊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常態(tài)化退市機制進一步完善,退市公司數(shù)量呈現(xiàn)快速增加的態(tài)勢,部分制度安排已無法適應當前的監(jiān)管形勢。實踐中退市程序銜接不暢,退市公司掛牌難、耗時長的問題較為突出。本次實施辦法對于原實踐中存在問題、運行不暢的規(guī)定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優(yōu)化調整。
實施辦法大幅簡化了退市公司掛牌要求,明確退市公司不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由主辦券商“驅動”退市公司掛牌,避免了因退市公司消極應對,導致長期無法掛牌的情況。
鑒于退市公司投資風險較大,為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抑制炒作,并基于滬深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良好運行的實踐,實施辦法延續(xù)了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即個人投資者需滿足2年股票交易經驗、50萬元證券類資產的要求,未滿足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仍可買賣原公司股票。與此同時,基于不影響原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考慮,實施新老劃斷,規(guī)則生效前已開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可以繼續(xù)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
此外,實施辦法將主辦券商承接機制制度化,有效解決長期以來退市公司確定主辦券商困難、證券公司不愿意承接退市公司等問題。同時,實施辦法還優(yōu)化了股票確權登記程序,明確了掛牌后的主要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