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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菲菲向本報反映說,她入職時與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其月工資為6000元??墒?,在她入職的次日,公司便不顧她的反對,強行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說明是什么原因不用她。為此,她要求公司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但公司以她只工作一天為由予以拒絕,且只同意給她200元工資。
她想知道:公司究竟應否向她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公司應當向李菲菲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分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薄敖?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依約履行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的應盡義務,只要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承擔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而工作時間的長短,只會影響賠償金的多少,不能成為用人單位逃避義務的理由。
與之對應,公司在李菲菲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強行將其解聘甚至拒絕說明任何理由,該行為不僅構成違約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公司應當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向其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由于李菲菲只工作一天,所以,該賠償?shù)挠嬎惴绞绞且罁?jù)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6000元作為賠償金(6000元/月×半個月×2)。
(勞動午報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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