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熱水器主人未能盡到妥善管理義務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副題)
法治報記者 陳穎婷 通訊員 王英鴿
臺風過境,強風來襲,屋頂?shù)奶柲軣崴鞑簧鞅淮德洌覊牧送T跇窍碌男∑?。保險公司向車主理賠后向熱水器主人進行追償,熱水器主人以臺風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拒絕作出賠償。
(資料圖)
受臺風影響熱水器掉落砸壞小汽車,屬于不可抗力嗎?
案情回顧
顧老伯家住浦東,十幾年前,他在樓頂上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一直正常使用。某段時間,受臺風影響,本市出現(xiàn)強風雨天氣,顧老伯家的熱水器被吹落,雖沒有砸到人,卻將停在樓下的汽車砸得“面目全非”。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依申請向車主進行了理賠后,接著又通過起訴向顧老伯一家提出代位求償。
保險公司認為,作為房屋及熱水器所有人,顧老伯一家未能妥善管理,導致熱水器被風吹落,應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顧老伯一家則認為,熱水器墜落導致車輛被砸是自然災害的結果,屬于不可抗力,保險公司理賠后應自擔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臺風過境前,本市、本區(qū)均多次發(fā)布預警信息,顧老伯一家對此可能造成的影響理應知曉,亦應對使用十幾年的熱水器設備進行檢查加固,以防止墜落事件發(fā)生。同時,雖然臺風一般具有較強的破壞力,但案涉事故中臺風的影響相對有限,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構成不可抗力。顧老伯一家未能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顧老伯一家賠償保險公司損失3.5萬余元。
法官心語
余韜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
一、不可抗力免責要求損害后果與意志以外的客觀情況具有必然因果關系
不可抗力是民事活動中的一項典型免責事由。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該項制度的實質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對不受自身意志支配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無需承擔責任。
基于這一邏輯,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需要損害后果與意志以外的客觀情況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能有當事人過錯等其他因素的介入。
二、房屋所有人對附屬設施具有妥善管理的義務
房屋的附屬設施特別是高層建筑的附屬設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一旦管理不善很容易出現(xiàn)脫落、墜落事故,進而導致嚴重的人身或財產損害。
為了督促房屋所有人等相關主體切實履行此類義務,法律還特別規(guī)定,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推定包括所有人在內的相關主體存在過錯。為避免發(fā)生墜落事故,房屋所有人應當積極履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附屬設施的安全檢查、防風固定等義務。
三、臺風過境前應積極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臺風是一種具有較強破壞力的自然災害,有可能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但隨著我國天氣預報技術的完善,氣象部門在臺風過境前一般會發(fā)布天氣預警信息,公眾應注意通過廣播、電視、網(wǎng)絡等諸多渠道收聽,及時了解臺風動態(tài)和預警信息。
臺風天,業(yè)主們除了貯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盡量減少出行外,還應及時清理陽臺、窗戶、排水管道等室內外環(huán)境,整修加固熱水器、空調外機及商鋪店招等附屬設施,切實增強防范意識、采取防御措施,最大程度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代表點評
楊彩虹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石化上海海洋石油局首席專家
臺風是我國沿海地區(qū)較為常見的一種災害性天氣現(xiàn)象。臺風過境,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房屋附屬設施被風吹落造成人員、財產損害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一旦遭遇這樣的事故,相關方往往對責任承擔發(fā)生爭議。
本案中,原告保險公司認為房主沒能加固熱水器,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房主則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人民法院深入分析了法律中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條件,最終結合案情認定案涉事故中臺風不構成不可抗力,而太陽能熱水器的所有人疏忽大意,沒有在臺風來臨之前檢修加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判決有助于提醒社會公眾,平時要多關注臺風等天氣預警,對于使用年限較長的熱水器、空調外機等設施要多做檢修,防止墜落事故發(fā)生。同時,本案裁判也為處理臺風吹落房屋附屬設施導致的類似糾紛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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